发票开具要求及责任
1、每批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5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在开票之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2、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3、 乙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2)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1 %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