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进行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倘若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认的话,则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委托代理就是建立在这种人身信任的基础上的。因此,代理人必须亲自进行代理活动,完成代理任务。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代理人接受了委托,就有义务尽职尽责地完成代理工作。如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表现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如果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订立合同,就属于此种情形。
·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例如,在同一诉讼中,律师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这就很可能损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此种情形为法律所禁止。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例如,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勾结,在订立合同时给第三人以种种优惠,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对此,代理人、第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