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
1、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但为了操作与维护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线路长度不超过3m;
b、采取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c、不靠近可燃物
2、当将从高处的干线向下引接分支线路的保护电器装设在距连接点的线路长度大于3m的地方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该段分支线应敷设于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b、在分支线装设保护电器前的那一段线路发生短路或故障时,离短路点最近的上一级保护电器应能保证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
3、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N线不引出的三三线配电系统,可只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4、在TT或TN-S系统中,当N线的截面与相线相同,或虽小于相线但已能为相线上的保护电器所保护,N线上可不装设保护;当N线不能被相线保护电器所保护时,应另在N线上装设保护电器保护,将相应相线电路断开,但不必断开N线来源:考试大
5、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宜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
6、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7、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当需要在PE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配电线路的敷设
(一) 一般规定采集者退散
1)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场所环境的特征;
2、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
3、人与布线之间可接近的程度;
4、由于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5、在安装期间或运行中布线可能遭受的其它应力和导线的自重。
2)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的影响:
1、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的影响;
2、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而带来的损害;
3、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而带来的影响;
4、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所带来的影响;
5、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而带来的损害。
(二)绝缘导线布线
1、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屋外场所,但对金属管、金属线槽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2、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直接埋于素土内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水煤气钢管。
3、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其相互间的净距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1、当电线管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m,在上面时为0.3m。
2、当电线管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m,在上面时为1m。当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净距均可减至0.2m。
3、电线管与其它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的上面。管线互相交叉时的距离,不宜小于相应上述情况的平行净距。
4、塑料管和塑料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但在易受机械操作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